公告版位
聯絡雅芳:0989501686 FB:http://facebook.com/​avonmakeup53 FB粉絲團:幸福的約定 新秘雅芳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公告日期:2008/04/16
依  據
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download 下載檔案   結婚書約、結婚證明書申請書、結婚證明書

台北新秘 雅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種:不可以吃鴨肉跟鹹粥

首先,鹹粥是喪事才能用,喜事一定不能用,那這個鴨肉是代表霸道,表示這對新人很可能不會很和平、不會很融洽,所以婚禮上這兩種食物是一定不可以出現的。

第二種:婚宴上的菜色一定要雙數

那菜色的數量要記得,甜點要算,但是水果可以不算,這種觀念可能有些餐廳不曉得,因為這是比較傳統的、鄉下的般喜宴才會注意到的,那另外就是婚宴中的餐具不可以相疊收取,因為每個人碗裡面都有菜或有飯吃不完,這個疊的動作就表示還要再吃一次,客人還要再來吃一次,意思就是說婚禮可能會因為外遇、不合再辦一次。

第三種:孕婦和新婚4個月以內不要參加別人的婚禮

這就是喜沖喜的道理,中國人的想法就是說有喜事就有凶事,那所有的喜事裡面結婚是最大的喜事,所以它的凶也是最凶,所以在喜沖喜的時候,一定會有人被沖到,這些都不是好事。

第四種:新娘子不可以吃自己的喜餅

照民間習俗有兩個事情不好,第一個事情就是結婚當天女孩子月事可能會來,新娘若是自己吃喜餅的話月事會來,當天就不能洞房,就是不好的意思,第二個,如果你吃自己的喜餅表示你以後就是好吃懶做、不做事。

第五種:新娘子要由女方的爸爸挽出然後交給新郎

爸爸交給新郎,那表示是一個正當的結合,因為爸爸過去這麼疼女兒,現在交給另外一個男人,希望對方也要這麼喜歡我的女兒;那順帶一提,婚禮當天雙方父母都不可以發脾氣,都不是好事。

第六種:新娘子要蓋上紅蓋頭,入洞房以後才可以由新郎掀開

中國人講這個紅布的道理,第一個就是它本身是喜事,第二個它可以避邪,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新娘子蓋上紅布之後她自己看不到路的,免得她自己偷跑回家。


文章擷至"開運鑑定團"

台北新秘 雅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結婚習俗裡,男方大都要準備聘禮到女方家,大家較為熟悉的就是六件禮、十二件禮。
男方一般將準備好聘禮裝入六或十二個春盛(現稱紅木盒),
而六禮如下:
1.大餅,即漢餅。
2.盒仔餅,即禮餅---大多以西餅為主,搭配小甜點。
3.米香餅俗云:「吃米香嫁好尪」。
4.禮香、禮炮、禮燭 排香一對,禮炮,禮燭用成對的龍鳳燭。
5.米、糖仔路、福圓(龍眼乾) 有多子多孫多興旺之意。
6.聘金、金飾、布料 ; 聘金分大聘、小聘,女方通常收小聘,金飾和布料,多為準婆婆作為給媳婦的見面禮,婚禮當天,新娘必須將它戴上。
十二件禮,則再加上:
7.四色糖,冬瓜糖、巧克力糖或金棗、冰糖及桔餅。
8.酒---好酒兩打:意一年二十四個節氣中都平安順遂。
9.麵線,以十二結為佳,用以祝福新人福澤綿長。
10.豬,可以全豬、半豬代表,或以一豬腿聊表心意。
11.醃雞、母鴨,表示婚姻永固,一片祥和。
12.其他:如喜花、罐頭、珍品等。

 

台北新秘 雅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古禮今習,即使在自由戀愛盛行的現代,為成就一樁兒女姻緣,為薈萃一份美滿姻緣,訂婚的傳統禮俗還是不可偏廢。
訂婚當天,傳統的台灣禮俗「行聘禮品」,無論採用「大聘禮」、「小聘禮」或以「米香」做禮餅,除了用禮餅為行聘的主要禮品外,
還採用其他禮品來配合以示隆重。
◆ 一般禮品
一、熟牲禮:
童子雞 (即將生蛋而尚未生蛋的小母雞) 一隻、魚一條、肉一塊及米酒一罈,寓有起家、誡示婦德、室家吉祥、期作賢妻良母之意。
二、四色糖:
桔餅、冬瓜糖、冰糖、糖果,象徵甜甜蜜蜜、白頭偕老、無限幸福之意。
三、香炮燭金:
香(無骨透腳青),炮(大鞭炮和大火炮),燭(龍鳳成對喜燭),用來敬告祖先、互相祝福、吉祥平安、增添喜氣、兩家聯親、事業興振之意。
四、斗二米:
男方準備十二斤糯米、三斤二兩砂糖,送給女方做紅湯圓的材料,有團團圓圓、美美滿滿之意。
五、麵線:
象徵兩姓聯姻,美滿姻緣一線牽、福澤綿長、子孫幸福無涯之意。
六、福圓:
即龍眼乾、桂圓,用來祝福子孫興旺,含有龍的傳人、圓滿多福、代代相傳、生生不息之意。
七、上頭布:
乃男女雙方互贈的禮品,男方備有六禮,女方回報十二至十六種,所選之禮品均為日常生活之所需,寓有全福全壽、吉祥喜慶之意。
 
◆ 特別禮品
一、半豬:
生豬肉半隻或洋火腿(十八或三十六條),表示豐碩誠懇的敬意。
二、生雞:
閹雞六隻,表示婚姻基礎永固、內外一片祥和蓬勃之氣。
三、鮮魚:
名貴鮮魚六條,表示有頭有尾年年有餘。
四、好酒:
二十四瓶,表示一年二十四節氣都平平安安、愛情濃郁。
五、麵線:
表示福澤綿長之意。   

◆ 共同禮品
一、大訂用:
傳統行聘用「金錢」為重禮,通常選用新鈔票以紅紙圈起,


男方送女方之禮品:衣料、皮包、鞋子、腰帶、手錶、手鐲、耳環、頭飾、化妝品、被褥、頭巾、絲襪、茶具、針線盒....等,
女方送男方之禮品:皮鞋、皮帶、皮夾、領帶、衣料(西裝)、襪子、手錶、袖扣、領帶夾、刮鬍刀、帽子、襯衫....等。
二、小訂用:
選用新鈔票以紅紙圈起,金額較大訂少。
三、金飾:
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鍊或鑽石項鍊、鑽戒 ....等。

◆ 男方應備辦的禮品
一、聘金。
二、金飾(戒指、手鐲、項鍊等)及手錶。
三、禮餅。
四、四色糖(桔餅、冬瓜糖、冰糖、糖果)、茶葉、龍鳳燭一對、排香一對、祖紙一對、龍鳳炮一對。
五、酒水牲禮(酒一瓶、洗手雞一隻)。
六、斗二米、福圓、糖仔路 、伴頭花一盒、半豬(或洋火腿十八、三十六條)、麵線六束、好酒二十四瓶。
七、饋贈女方之禮品(衣料、皮包、皮鞋....等)。
八、酒席禮(壓桌禮)。
九、媒人禮。
十、依地方禮俗可另備:
  -廚儀:廚師禮。
  -端儀:端菜服務禮。
  -盥洗儀:端臉盆水禮。
  -攜儀:迎送接待禮。
  -簪儀:化粧禮捧茶儀。
  -哺儀:答謝從小養育之恩。
  -轎儀:請新娘上車轎之禮。
  -阿婆菜:雞一隻、豬肉一塊、魷魚一條。

◆ 女方應備辦的禮品
一、抬禮品禮:幫女方抬男方行聘禮品者的紅包禮。
二、甜茶。
三、甜湯圓、點心。
四、招待男方賓客的酒席。
五、五穀種子、生炭、燈芯、棉、袋仔絲、紅糖、鉛錢、鉛粉、肚圍、石榴、桂花盆栽各一盆。
六、回贈男方的禮品(皮鞋、皮帶、皮夾....等)。
七、媒人禮。
傳統婚俗講究儀節禮數,凡事必須依同姓不婚、門當戶對、明媒正娶,合乎六禮的步驟進行,十分注重吉利、慎始,以臻圓滿的結合。

依古禮結婚有所謂的六禮,民間傳統婚嫁大禮中的六禮程序是:
一、納釆(議婚、提親、說親)。
二、問名(討年生、問八字)。
三、納吉(小定、過定)。
四、納徵又稱納敝、納成(大定、行聘、完聘)。
五、請期(送日頭、送日子、乞日)。
六、親迎(迎親)。


台北新秘 雅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